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08:41: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4页(305字)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四个文件中的一份(其他三份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由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国家(即26个国家)批准后才能生效,考虑到各国立法程序不同,批准一个公约可能需要较长时间,为了能较快地开展工作,会议制订了一个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临时协定只要有26个国家接受即可生效,而无须批准。
1945年6月6日国际民航临时协定生效,据此成立了临时国际航空组织。
这是一个过渡性的组织,到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成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后,它就让位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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