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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出力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09:11: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72页(938字)

水电站在枯水时段内所发出的平均出力,以千瓦表示。

是衡量一个水电站保证供电的能力和确定装机容量的主要依据。出力的大小,取决于开发河流上能够引用的流量和可利用的水头,可用下列公式表达:

N=9.81QHη

式中N为水电站出力(千瓦);Q为引用流量(米3/秒);H为净水头(米);η为水轮发电机组的总效率,其值为0.70~0.90。

由于河流的流量随着季节变化,枯水时期流量小,水电站能够引用的流量也小,如有水库可以补充一部分引用的流量,因此,水电站的保证出力,应按枯水时期所能引用的流量和可利用的水头进行计算。

采用的枯水时段根据水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容量比重和水库调节能力有无而定。时段的长短可以为一年365天中若干天数,或一年中几个月或多年中的连续枯水年份。当水电站容量占到电力系统总容量的25%~50%的比重时,要求采用的枯水时段能够使水电站在90%~95%的历时上发足保证出力。

按国际惯例,则以保证出力乘以一年的8760小时或一个月的平均729.6小时所得的电量作为水电站的保证电能,以千瓦小时表示,作为衡量一个水电站的保证发电效益。

根据水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任务要求(是担任基本负荷还是调峰)和用电负荷的特性,可以按水电站的保证出力的大小求得能担任电力负荷的工作容量,如某水电站的保证出力为10万千瓦,电力系统要求它担任相当于每天4小时的尖锋负荷,则其工作容量可达60万千瓦左右。同样,也可用国际上惯用的保证电量,按水电站拟在电力系统中担任调峰的要求,求得该水电站的保证容量,亦即与工作容量相当的容量,并据以确定一个水电站的装机容量。

如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水电站可以装设比保证容量更多的发电设备容量,作为电力系统的备用和增加发电量之用。

在水电站多年所发出的年平均总电量中,超过保证电量的那一部分电量,国际惯例称之为次等电量或非保证电量,在经济评价中,这部分电能因其保证性低,只能起到节约煤耗作用,价值远低于保证电能,但中国现行电价制度尚未采用分别保证电能与次等电能计价收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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