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审计院
书籍:中国审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8 23:48: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中国审计大辞典》第486页(567字)
联邦德国的审计工作具有较长的历史,公元1741年普鲁士国王费里德里奇·威廉一世建立了总会计院,后改为高等审计院,一直存在到1945年。
1950年成立联邦审计院。《联邦审计院法》及《联邦预算法》对审计院的组织机构与职能作了详细的规定。
联邦审计院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只受法律的约束。
联邦审计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1人及其它若干成员所组成,院长和副院长由联邦政府提名,总统任命。
审计院其它成员根据院长的提名任命。联邦审计院设有,8个审计局,下设处。
各局、处的职责范围,主要根据联邦政府的建制划分。联邦审计院的主要职责是:(1)申计联邦整个财政与预算管理的合规性和效益(包括专用基金及联邦事业单位在内)。(2)就联邦政府负有责任的、同预算科目与财产账户有关的重大问题,向议会、议院和联邦政府提交年度审计报告。(3)根据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体会,向议会、议院、联邦政府和政府各部部长提出建议,以促进被审单位克服缺点,并改进立法。
联邦审计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15人组成的大评议会,它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审计出来的哪些重大问题应列入年度审计报告,以便呈报议会、议院及联邦政府,履行一年一度的述职程序。联邦德国的11个州,设有各自独立的审计机关,并在其主管范围内基本上自主地开展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