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联邦制

书籍:现代西方经济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10:36: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现代西方经济学辞典》第224页(2685字)

指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按照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担负公共支出和征税等方面的作用,确定和划分其财政职能的制度。

在大多数国家,每一级政府都发挥着一种特殊的公共部门的职能。联邦政府提供诸如国防、司法、外交等项公共服务;州政府则提供诸如高速公路、教育、社会福利和卫生等项公共福利;地方政府(市、镇政府)则提供诸如防火、警察、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地方服务。

就发挥其公共部门的职能的意义而言,政府的经济决策主要地服务于下面两项目标:第一,影响资源配置,例如,提供公共物品和劳务,这种决策属于政府的配置作用(allocative role of government);第二,收入的再分配,这种决策属于政府的分配作用(distributive role of government)

提供公共物品是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的最基本的职能。由于公共物品是联合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的性质,不能通过市场由私人来提供,只能由政府提供。

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能是在全国范围内被联合消费的。一些公共物品只给一个地区的居民带来利益,称之为地方公共物品。一般说来,公共物品可以联合消费的范围的大小,是确定各级政府各自应提供何种公共物品的依据。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消费的公共物品由全国政府(联邦政府)负责提供;可以在一个州的范围内联合消费的公共物品,由州政府决定其产出的水平;可以在一个市或镇的范围内联合消费的公共物品,其生产的决策由市镇政府做出。地方公共物品的最优化配置的条件,是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之边际收益等于其边际成本,即所谓萨缪尔森条件。

根据这一条件,不能由国家级政府向各地区提供统一数量的公共物品,因为国家级政府向各地区提供的统一数量的公共物品,不是不适合于当地居民的需要,就是不能满足当地居民的需要。从而不能满足萨缪尔森条件,使地方公共物品配置达到最优化。

各级政府在提供各种公共物品上的职能一经确定,它们在公共支出上的划分便也大体上确定下来了,那就是根据其提供适当的公共物品的需要,确定其公共支出的数量。

当然,各级政府的公共支出数量又受其税收收入的制约。按照财政平衡的原则,政府的公共支出应同其税收收入相适应。因此,与分散地提供公共物品、负担公共支出的制度相联系,又有分散的税收制度。

各级政府作为公共部门进行经济决策时,还要考虑“外在性”(externalities)的存在。

所谓“外在性”,即一部分(家庭、企业)经济活动对另一部分的效用或生产的可能性的无代价的影响。这种外在性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可能是属于全国性的外在性,也可能是属于地方的外在性。

处理这种外在性,也是各级政府的一个重要的职能,并根据外在性的情况,确定征税(对负的外在性)、补贴(对正的外在性)和调节。这里最重要的是区分全国性的外在性和地方外在性。根据这种区分来确定各级政府处理外在性的职责范围。一个城市区域内的空气污染,可以看成是基本上影响在该地区生活的居民的外在性,纠正这种外在性的责任便落到了地方政府身上。

地方政府便要对造成这种空气污染(外在性)的活动征税,征税的数量相当于治理这项污染的费用。而一条跨越州界的河流的污染就属于全国性的外在性了,就要求联邦政府进行有效处理,为此,联邦政府需要统筹安排其税收和支出。

另外,虽然地方公共支出的经常的主要受益者是当地的居民,但也会有较少数量的利益流向其他的地区,例如地区的运输设施(高速公路)、教育、卫生事业就是这种情形。同时,也有其他地区的类似的支出向该地区提供利益。换言之,在不同地区中间将有一种互惠的支出,或地区间的公共支出的外在性。地区间的这种公共支出上的外在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公共支出数量,因为,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情,让一个地方政府承担公共支出是不合理的,但由联邦政府来提供这种公共支出,又会忽视各地区的居民的偏好上的差异性。因此,按照财政联邦制,仍由地方政府承担这种公共支出,而由联邦政府视这种支出的利益流出情况,给以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转移支付,而且,利益流入的地区的政府,也将向利益流出的地区的政府做转移支付。这就是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为促进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各地方政府常常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和确定各种地方税来推动劳动、资本等生产资源向有利于自己地区发展的方向流动。提供较多的和便利应用的公共物品和优惠的税收,将能吸引较多的人向该地区迁移;公共支出和税收决策恰能反映资本收益率,也将吸引资本流向该地区。

在地方税收中,有两种税收,一种是视居民情况而定的税收,称为“基于居民的税收”(residence-based taxes);一种是视收入来源情况而定的税收称为“基于来源的税收”(source-based taxes)。

一般地说,前一种税收用于为提供地方公共物品的支出的筹资;后一种税收则用于私人物品的支出上。在这两者之间,若一些公共支出花在纯公共物品上,另一些公共支出花在纯私人产品上,就有这两种税收的混合。显然,为提供较多的公共物品,就需确定较高的“基于居民的税收”的税率,而这将限制人口或劳动力的流入;为了吸引较多的资本流入,就需确定较低的“资本税率”(属于“基于来源的税收”),而在各地方政府实行税收竞争的情况下,这只是使“资本税率”降低,而对跨地区的资本配置却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

由此推论:地方政府不能有太大的征税权力。地方政府的征税能力难以达到为其合意的公共物品水平所需要的税收收入。中央政府应有较大的征税权力,借以征收较大数量的税收,并把其一部分税收以转移支付的形式转移给地方政府。

为了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目标,按照财政联邦制,通过这种税收-转移的过程,形成广泛的收入平等。

首先,联邦税收制度可以集中大量的税收,进行大量的以收入再分配为目的的税收转移,以实现全国的横的和纵的平等。另外,根据在不同地区居住的居民税收支付情况,把信用提供给较低级的政府。

最后,确立一个在地区间进行平等转移支付的制度,以减少地区间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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