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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均衡论

书籍:新编社会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03: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物资出版社《新编社会学辞典》第246页(753字)

【释文】:

亦称“平衡论”。

是一种把平衡绝对化的进化论和机械论社会学学说。它认为平衡是社会的常态,是无条件的、永恒的,而不平衡则是反常的。社会均衡概念最早见于英国经济学家歇尔和社会学家斯宾塞的着作,其含义是指社会生活在功能上保持一种整合的趋向,社会体系中某一部分的变迁都会给别的部分带来相应的变迁,其结果是社会趋于平衡。之后在社会学的发展中,一些社会学家沿用这一概念,并把重心放在对社会系统平衡问题的探讨上,从而逐渐形成了社会均衡论的观点。

该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帕累托和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等。在帕累托看来,任何社会系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经济生产力的水平、政治权力的分布状态、意识形态的性质、不平等的模式。

社会系统的各种主要特征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如果社会系统的某一方面特征的变化是充分的,整个社会系统就将相应地发生变化,以达到一种新的均衡;如果社会系统的某一方面变化不充分,它就要受到来自社会系统其它方面的压力,以维持社会系统原有的均衡状态。

帕森斯对社会系统所作的全部社会学分析,核心问题就是社会系统的均衡问题。他认为,任何社会系统都有其组成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存在着相互依存和相互交换的关系,使社会系统趋于均衡。而当系统出现越轨和偏离常态的现象时,可通过系统本身的自动调节机制,使系统恢复到新的正常状态,即新的均衡。这种均衡即是社会变迁也是社会系统从一种均衡状态向另一种均衡状态的转变。

另外,社会均衡论者还区分并探讨了稳定的均衡和不稳定的均衡两种社会均衡的基本类型。并把稳定的均衡进一步划分为静态均衡和动态均衡两类。社会均衡在西方社会学界曾产生过深刻的影响。

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理论受到西方不稳定的社会现实的严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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