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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

书籍:新编社会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19:03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物资出版社《新编社会学辞典》第387页(1521字)

【释文】:

指在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15-16世纪之交,西欧国家的政府有的开始借助教会和私人的慈善事业来主办济贫工作,并予以立法干预。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国家开征济贫税,将管理济贫工作的责任委交教区,并允许各教区征税充作济贫费用。

17-18世纪美国大体上仿照此法,但贫民所得的救济甚少,教会也只限于救济信徒中的贫民。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劳工领袖们极力促使政府干预社会贫穷问题。在德国和英国,工人阶级开始在福利的立法方面显示政治力量,要求实施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的广泛规划。

1897-1930年间,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采取了社会保障措施,社会救济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成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的常用手段之一,其具有如下特点:(1)权利义务单向性。中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济是它们应负的由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社会救济是他们应享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2)对象限制性。社会救济的对象由法律规范,只有符合条件且真正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才有资格享受救济。

社会救济是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无力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才发生作用的,因此必须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定工作程序来确定申请救助的公民的生活状况是否已经陷入难以为继的窘境。这一套工作程序一般被称为“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与社会的义务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应该发生的必要前提。这种“选择性”原则是社会救济最为突出的特点。

(3)目标低层次性,即社会救济的目标是应付灾害和克服贫困,而非改善或提高福利生活质量,从而处于当代社会保险体系的最低或最基本层次。社会救济提供的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拉起了一道安全网,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在生计断绝时处于无助的困境,实现了社会公平;同时,它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申请救助者只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实现了效率优先。

(4)手段多样性。社会救济既可采用实物救济也可采用现金救济,既有临时应急救济又有长期固定救济,既有官方救济也有民间救济。

社会救济的目标是克服贫困,因此可以说是现实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决定了社会救济的内容。

以致贫的原因为划分标准,现实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四类: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贫困,职业竞争失败造成的贫困,个人生理原因造成的贫困和个人能力原因造成的贫困。针对这四类致贫原因,社会救济相应设立了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

在历史上,社会救济事业曾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慈善事业,其突出特点就是表现为救济者的施舍和恩赐,受惠者缺乏人身自由和基本的尊严。

在当代社会,享受社会救济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提供社会救济则成了国家和社会的应尽责任和义务,二者均受国家法律的规范。社会救济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保障措施,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存在着并行发展,分工合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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