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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书籍:新编社会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55:27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物资出版社《新编社会学辞典》第626页(687字)

【释文】: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广泛使用的极其重要的经济法律概念,它是在世界各国采用法律手段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的立法沿革进程中,逐渐演绎而形成的,为世界所公允的、为各国立法广泛采用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知识和财产的复合词,这种复合所反映的是对智力成果财产性的确认。它源于17世纪的法国,主要的倡导者是卡普佐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解释为: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在生产、交换和科学文化的活动中获得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为了便于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取得法律的有效保护,19世纪以来陆续签订了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先后建立了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1893年两个联盟的秘书处合并为一个保护产权联合国际局。

1967年7月,由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把上述联合国际局提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它的国际局。在1970年生效后,据此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此,在该组织国际局的组织协调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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