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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0: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页(617字)

经国家批准由注册会计师组成、承办会计验证业务和会计咨询业务的工作机构。

省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财政厅(局)批准。不属于某一地区管辖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批准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在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经批准成立后,要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始得开业。并要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不是某一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也不是有关部门的附属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可跨区域承办业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厅(局)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业务监督,会计事务所在执行业务中,如有违法行为,主管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中,对于委托人发生在国外的财务收支,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就地审查和出具证明。

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为企业性组织,可以是由个人开业负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的企业,也可以是合伙负无限责任的企业。有的国家规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有的规定可以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多数国家由财政机关管理,但也有由商务、经济、会计职业、证券交易所等管理。有的还授权会计职业团体管理。大国一般由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小国一般由中央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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