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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手续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0: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页(905字)

指财会人员根据《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所办理的交接手续。

这是一项为分清移交人员和接交人员的责任,防止因人员的调动造成帐目不清,财务混乱,前后脱节,以及不法分子混水摸的一项十分严肃和重要的工作。根据财政部1984年颁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具体要求是:(1)会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2)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3)会计人员移交前必须将已受理的经济业务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未记的帐目应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印章,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说明;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和数额。

(4)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面金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清处理。

银行存款金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金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金额核对相符。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5)接办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6)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在进行交接时,还必须进行监交。《会计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合同监交。在进行监交时,如遇所属单位撤并,所属单位不能尽快进行监交,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人需要回避矛盾的,或有特殊重大问题需要交接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会计交接和监交工作,是执行会计法的一项严肃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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