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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总则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1: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5页(997字)

关于会计科目设置和应用的规定。

1989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89)财会字第19号文件,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公布。该会计科目总则规定:(1)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工业企业。(2)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

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3)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鉴于目前多数国营工业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和增减记帐法,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这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方向。在采用借贷记帐法时,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在采用增减记帐法时,有的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4)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5)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6)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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