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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关系内容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2: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1页(518字)

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会计权利和承担的会计义务,是衔接会计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桥梁,是确定会计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会计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活动时享有的某种职权和利益。主要包括(1)会计权利的享有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地进行各种会计活动;(2)会计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负责,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3)会计主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强制性的措施实现其权利,(4)会计权利是由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认、设定和保护的,离开法律的确认,就无所谓权利的存在。会计义务,是会计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应履行的某种职责。主要包括:(1)各种会计主体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国家和权利享有者利益的实现。(2)义务承担者所履行的义务只能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3)会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即对应尽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会计义务不等于会计法律责任。义务是法律规定应履行的某种职责;而法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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