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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期间法律规定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3: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5页(473字)

为考核会计活动的成果,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在时间上的划分(如一年、一季、一月),所做出的法律规定。

即会计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终了之后,要进行结帐算帐,编制会计报表,反映这一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理论上讲,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只有在该单位的经济活动停止以后才能完全正确地确定下来。但为了及时总结、计算生产经营的盈亏或预算执行结果,就必须对会计活动划分一定的时间段落,以便分期分段进行结算。

这种期间虽是人为划定的,是对会计核算在时间上的假定,但这种期间假定一旦被法律确定以后,就成了法定会计期间,也就是对自然时间的流逝打上了国家意志的烙印,在会计核算上就必须遵守执行。现在世界各国都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计算上采用历年制的,称“一月制”,即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我国的会计年度,北洋政府的《会计法》规定采用七月制。国民党政府从1939年起改为历年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预算年度、会计年度均采用历年制。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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