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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标准4-折旧会计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07: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92页(446字)

本标准中规定折旧会计,适用于一切应计折旧资产。

但下列资产除外:(1)森林及类似再生自然资源;(2)矿物、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资源的勘探和开采费用;(3)研究和发展费;(4)商誉。应计折旧资产的折旧额,应在资产使用年限中,根据本规则的方法分配到每一会计期。各会计期所选用的折旧方法应当一致,直至条件变动应做改变为止。应计折旧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应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有形磨损;(2)陈废;(3)法律或其他方面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对主要项目或主要类别应计折旧资产的使用年限,应当定期加以检查,如果当前的预计与以前有重大不同时,应对本期和以后各期的折旧率加以调整。如在一个会计期中折旧率有所改变,应对其影响加以说明。对主要类别应计折旧资产,应列明下列各项:(1)所使用的折旧方法;(2)所使用的使用年限或折旧率(3)报告期折旧额总计;(4)应计折旧资产总额及累计折旧额。本标准对以197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作为报告期开始日期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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