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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收款科目(编码211号)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17:5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38页(283字)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如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应向调入单位收取的款项,出售多余专项物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垫付应由投资分得的利润核销的投资借款利息,应收财政部门补助的价格补贴款,为承租其他企业出具的承租担保金,为采购专项物资而暂付采购人员的采购款项和付给供应单位的包装物押金,用职工福利基金垫付的职工食堂周转金和农副业生产流动资金等,都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专项资金与生产流动资金间相互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科目和“专项存款”科目定期结算清偿,不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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