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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合作店组公积金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33: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10页(326字)

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代为合作店、组保管的公积金。

公积金是合作店、组归并到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之前,在每年的利润中,除去缴纳所得税,支付股息外,于建立其他基金的同时,作为公共积累(公积金)的部分而提留的。提留的公积金,一部分留在店、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修建和购置设备用品、弥补正常的亏损等项用途;另一部分上缴主管单位集中掌握,用于扩大经营网点,改善经营措施等方面。

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代管的合作店、组的公积金,构成代管企业的自有资金来源,设“代管合作店组公积金”或“其他流动资金”帐户核算。经批准暂时借给所属集体企业使用的代管公积金,应在“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不直接冲减上述两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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