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17页(267字)
在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商业企业委托银行向其他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收取货款和代垫费用时,自办理托收手续之日起,到款项收到之日止的平均所需在途天数。
商业企业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业务活动中,由于托收地点不同,因而在途结算天数也不一样。商业企业在制订财务计划中托收货款资金占用额时,必须按照报告期托收货款平均在途天数、考虑计划期的发展趋势,适当加以增减,然后乘以计划期平均销货额计算求得。
报告期托收货款平均在途天数的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