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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国储粮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35:5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14页(387字)

为缓解国家粮库短缺而委托农村售粮户短期代储的粮食。

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特别是一部分新商品粮基地,农民交售粮食猛增,国家原有储粮设施不足,收纳发生严重困难,因而采取委托有储粮条件的农户代为短期保管,或暂时缓交粮食的一项应急措施。国家粮食部门同有交售粮食任务又有代储条件的农户签订代储合同,由粮食企业付给部分价款,以后入库时再补付所欠价款。其交送入库的时间、质量标准、保管费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在合同中明确。粮食企业会计核算上对已部分付款的这种代储粮,仍按全额价款记入库存商品帐,同时将未付价款作应付货款处理。

库存商品实物帐按代储户逐一登记。这项措施在部分省试行期间,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因点多面广,难于控制,也发生过一部分农户挪用粮食到时不交的现象。

当国家储粮条件改善后,这种民间代储方式即不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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