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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商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38: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29页(342字)

在异地商品购销活动过程中,由于供货单位发出的商品,因品种、规格、数量、等级质量、价格、发运时间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为购货单位全部或部分拒绝接收的商品。

发生拒收商品时,购销双方应及时取得联系,协商处理。购货单位应将拒收的商品,在“代管商品物资”帐户登记,妥善保管,保证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不受损失。

拒收商品的货款,如尚未承付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拒付;如已承付则要向供货单位索还货款连同应负担的代垫费用。

供货单位在接到拒收商品通知时,应及时调查落实拒收原因及其责任,如果供货单位未执行合同规定,则应同意对方拒收并冲减销售商品和结转成本帐项,将商品转到外库或改变存放地点;如已收到货款和代垫费用时,除作上项冲帐外,还应如数返还货款及其代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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