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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出口粮油结算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45: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58页(631字)

粮食商业企业通过作价结算拨交外贸部门出口或实行外贸部门代理制或粮食企业自营出口销售粮油的结算业务。

粮油出口业务由外贸、粮食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情况下,粮食部门根据商业部计划安排,负责粮油的收购、加工及到达口岸前装车(船)发运等工作;外贸部门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和口岸装车(船)、交货结算等工作。供应出口的粮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日期、结算方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均通过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来规定。

出口粮油的包装物,如麻袋、铁桶等,一般由外贸部门提供,通常可采用两种提供方法:一种是由外贸部门无偿地将包装物拨给粮食企业代为保管,在出口粮油使用时,也不作价结算;另一种是由外贸部门通过价款结算,将其包装物调给粮食企业,在发运出口货物时,再按包装物原调拨价格,另加计包装物占用粮食商业企业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连同粮油商品价款,一并向外贸部门办理结算。

粮食商业企业对用于出口的包装物均要专户记载,专库保管,不得移作他用,以保证粮油出口的需要。供应出口粮油会计核算上,在“销售”科目核算。其价款的结算,一般采取托收承付及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通过“委托银行收款”科目核算。

外贸部门代理粮食部门出口销售或粮食部门自营出口销售,其盈亏由粮食部门自负。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粮食企业自营出口,有关对外签订合同、商品发运、交货、结算等工作,均由粮食企业自理。

会计核算上仍通过“销售”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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