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67页(235字)
企业或个人为另一个企业或个人按照双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销售商品的经济行为。
在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国营商业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将大部或全部掌握货源的商品批发给私营零售商店进行销售。在现阶段,是批发、零售、个体户按照经济合同为生产企业或生产者销售商品;各环节的商业企业之间按经济合同互相销售商品的经济行为。
经销单位的经销商品按进货处理,享受一定的倒扣率,获取一定的进销差价,作为经销单位获取利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