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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调价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53: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95页(793字)

商品价格的调整,即对商品原定价格的提高或降低。

原定价格的提高称为“上调”,原定价格的降低称为”下调”。商品调价对解决历史遗留的价格不合理问题和有计划地将价格放开,搞活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商品调价关系到商品生产、人民生活和国家财政收入诸方面,必须持慎重态度,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进行。商品调价对批发商业来说,因其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方法,售价的调高或调低,一般涉及不到库存商品原进价,故不调整“库存商品”的帐面价值;只是在商品销售后,其调价收益或损失体现在商品经营损益之中。

但若因某些特殊政策性原因降低售价已低于商品原进价时,则应调整库存金额,其损失一般应由国家财政或上级给予弥补。对零售价格的调整,因零售商品业务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办法,故应随时调整“库存商品”有关实物负责人帐户的金额。上调时,新售价与原售价的差额,增(借)“库存商品”、增(贷)“进销差价”帐户;下调时,其调价差额减(贷)“库存商品”、减(借)“进销差价”帐户。若因某些特殊政策性降价,新售价低于原进价时,除将原有全部差价调减外,超出原进价的损失部分若由上级批发企业负担则应转入“其他应收款”帐户。根据《国营商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的商品,在统一调整供应、调拨价格时,企业的库存商品,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的订价,调整帐面价值。上调时,商品增值部分,增(贷)记“国家流动资金”帐户,增(借)记“库存商品”帐户;下调时,商品减值部分,减(借)记“国家流动资金”,减(贷)记“库存商品”帐户。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以外的商品价格调整,以及由于实行浮动价、超产供应价和临时削价而使企业库存商品发生的新老价格差额,应随销售随处理(批发商品),反映在企业损益中,不作增减“国家流动资金”处理,也不许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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