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大辞典

商品销售入帐时间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00: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316页(632字)

记载商品销售的时间标准。

即商业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确定作为销售的时间,一般以付出商品、收到货款(包括债权)或以收到货款而转移商品所有权的时间为销售入帐时间。由于批发商品和零售商品结算方法不同,其销售入帐时间也有差异:(1)批发商品:①对外地销售业务,采取“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收到银行本票不作销售,俟发出商品向银行办理转帐后,作为销售入帐时间。

采取汇兑、预收货款结算的,收到款项不作销售,以“预收货款”帐户核算,在发出商品取得运输证件时作为销售。

采用“送货制”销货方式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购货单位的收货凭证时作为销售。

②对本地销售业务,采用现金或支票结算的,收到现金或转帐支票时作为销售;采用“付款委托书”结算的,在取得银行“收帐凭证”时作为销售;外地购货单位派员自行提货的,按其货款结算方式,分别参照外地销售业务和本地销售业务有关规定办理。③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商业系统内部调拨,发出商品不作销售,俟按期结算时作为销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以收到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作为销售。④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商品业务,以受托单位报帐时作为销售。⑤移库下放商品,商品发出不作销售,俟到期结算时再作销售。

⑥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收到银行转来的信用证正本不作销售,于发出商品办托“信用证结算”时,作为销售。(2)零售商品:零售商品销售业务的入帐时间,以门市、柜组各实物负责人报帐交款时,作为商品销售的入帐时间。

上一篇:寄销商品 下一篇:新编会计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