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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调拨费用划分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05: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343页(456字)

粮食系统内部粮油调拨中划分发货方和收货方各应负担调运费用的界限。

粮油调拨费用负担的合理划分,有利于处理好调拨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调拨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粮油调拨作价应有利于产区的原则,运杂费的负担应主要落到收货方。现行粮油调拨费用划分规定是:(1)以最后发货地车船开动为界限,在车船开动前所发生的费用,如集运费、灌包费、车站码头堆场租用费、装车装船费等,均由发货方负担;自车船开动时起至收货止的运杂费,包括全程运费、卸车卸船费、港务费等,均由收货方负担。(2)用于铺车(舱)底、堵车门、压车(舱)顶的席子、草袋等器材,随车船带到收货方,凡新的均按原价作价转让,旧而完整的按新品的50%作价,残破的不作价。

(3)粮油运输损耗,在定额以内的由收货方负担;超额损耗其责任属发货方的由发货单位负担,如责任属承运部门的,则向承运单位索赔。(4)省内、县内及区域范围内的粮油调拨费用,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5)议价粮油调拨的费用负担问题,由调拨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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