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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19: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388页(436字)

我国林业部门本着以林养林的原则,从生产的木材、竹材和一部分林产品的售价中征收的一定数额的育林费。

其征收范围和标准由国家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1972年曾颁发的《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1.国有林育林基金:采伐国有林,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楠竹)征收育林基金10元;2.集体林育林基金:凡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的单位,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楠竹)征收育林基金7元,其中国营收购或国营采伐木材的单位缴纳5元,从付给社队的林价(山价)款中代扣2元。

国营森林工业企业生产的薪材、基本建设路面伐开(采伐即将修建的道路所通过地段上的林木)和准备作业所砍伐的木材免收育林基金;各单位利用空闲地和在路旁、河旁、水库周围植树,成材后采伐的木材,也免征育林基金。1980年开始国家提高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

为了切实贯彻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的林业方针,育林基金专门用于森林更新、造林、育林、护林和经济林的垦复等方面,不能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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