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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方式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30: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442页(769字)

利用国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和技术在内)在我国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利用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投资银行等筹集的外国资金在国内的投资。但不包括用我国自有外汇购置的外国设备、材料,也不包括从东欧各国记帐进口的国外设备。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1)间接吸收国外资金(即借用国外资金),指由政府、中国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借入的外资(包括港澳资金和侨资),主要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中国银行对外筹集的现汇资金,对外发行债券,租赁信贷,以及地方、部门直接借入的侨资和外资等。但不包括使用国家外汇的现汇和记帐外汇。

(2)直接吸收国外投资,指按我国有关政策、法令、对外协议合同规定,由外商在我国境内提供的设备、技术和现汇资金。主要包括:外资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勘探开发、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等。

(3)国外的无偿支援。主要包括:外国政府的赔偿和馈赠,国际组织的赠款和救济,以及海外侨胞的捐献等。

这部分外资来自国外的自动转让,无需偿还。

利用外资必须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所有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的审批制度,并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有:国家统借统还项目,统借自还项目,自借自还项目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的项目等。

因此,利用外资项目必须明确借还责任,落实还本付息及其它费用的资金来源。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在安排外资的同时相应落实人民币配套资金。利用外资完成的基本建设工作量,应按规定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软件”按银行牌价)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但不包括由国内人民币支付的国外设备、材料的关税、工商税、保险费、银行手续费、中技公司手续费和国内运杂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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