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477页(788字)
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在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这种经济关系,是参与基本建设的各个单位,根据基本建设经济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建设法就是用来调整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基本建设法,但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基本建设单行法规。如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建委公布的《关于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1981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1982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3年3月3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1984年3月3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198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济合同法》中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作原则、简要的规定,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全国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基本建设法。
过去的一些法规,多是就某个局部问题或方面而制定的,有的已过时,有的欠完善,所以,制定一部完整的基本建设法很有必要。基本建设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建设法的概念、原则的规定,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法律规定,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基本建设奖惩以及违反基本建设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