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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收入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42: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479页(369字)

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副产品收入。

如煤矿、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收入;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电站建设移交生产前的电费收入;铁路监管期间的运营净收入;负荷试车纯收入等。对基本建设收入和使用应严格管理:(1)积极组织各项副产品的回收,认真核实收入额,加强核算,为国家积累资金。(2)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比例用于偿还投资借款;实行基建拨款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和国家分成,一部分上缴财政,一部分留给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3)建设单位留成的收入,应按规定使用,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和修建楼、堂、馆、所。

建设单位会计中,应设置“应交基建收入”帐户核算。贷方登记发生的各项基本建设收入;借方登记上交财政和留用的基本建设收入,余额表示应交未交的基本建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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