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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47: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489页(1526字)

简称“拨改贷”。

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通过建设银行贷款供应的制度。1979年以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均为国家财政以无偿拨款方式供应。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确定从1985年起全面推行,称为“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贷款”。这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同时还规定,对科学研究、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经过批准,豁免偿还本息。1985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又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从1986年起,对科学研究、学校、行政事业单位等无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不再采用“拨改贷”和豁免本息的方式管理,恢复拨款办法。

并规定,除学校外,只限于行政上统一管理,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具有独立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设计并单独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这样,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为,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两部分。这两部分投资的数额,根据国家计划对投资结构和投资用向的要求,由国家在计划中确定。

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与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渠道上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相混同,不相挪用。

属于用拨款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大中型项目在国家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和地区在国家核定的拨款投资内安排,并需经各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确认。各部门、各地区无权自行扩大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的范围。

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其年度用款实行限额管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各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分行提出拨款计划,在总行、分行核定的拨款计划范围内向建设单位分配拨款限额。建设单位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支用拨款。

属于用“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拨改贷”投资总额和分部门、分地区投资额由国家确定。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提出安排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确定,并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计划;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确定。

其资金来源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拨给。建设银行收回的贷款,属于中央预算安排的,上交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预算安排的,原则上上缴地方财政。

凡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已经批准并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计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年度基建计划和有关文件核定借款单位的年度贷款指标。借款单位应在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支用贷款。贷款利率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差别利率,并视不同时期的产品供需情况,实行浮动利率或对行业内部不同产品的建设项目实行调节利率。

贷款本息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利息,在计划期内的,待项目投产后连同本金逐年偿还;超期的,用自有资金支付。建成投产后的利息支出,在还款期内的,由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支付;超过还款期的部分由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投产前的利息,不列入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不计入投资规模。

项目竣工时,应将建设期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考核基建项目的投资效益,应以包括投资概算和建设期内的利息两部分的总费用为依据。建设银行的“拨改贷”利息收入,不上交财政,由建设银行在扣除业务支出后,转作中央和地方基建基金。

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资金,要尽量先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再按国家规定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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