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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01: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16页(452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专业银行应在人民银行开立以下帐户:(1)存款户。

专业银行应在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存款户,先存后用,不得透支;用“××银行往来”科目核算,余额反映在收方。(2)贷款户。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时,专业银行应在人民银行开立贷款帐户,按贷款期限和利息分别设户,用“××银行往来”科目核算,余额反映在付方。(3)财政性存款户。

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划来属于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在帐户核算,使用“××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在收方。(4)一般存款户。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一般存款,在此户核算。使用“××银行缴来一般存款”科目,余额在收方。

(5)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专户。经批准的专业银行经营国家外汇买卖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在人民银行开立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专户,使用“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业务,不论在哪一级行办理,都应建立人民银行的帐务,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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