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43页(227字)
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审查托收凭证或检验货物后,表示承认付款的期限。
承付期的规定有两种:验单承付期和验货承付期。验单承付期为付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托收凭证)的次日算起三天为限;验货承付期是从交通运输部门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十天为限。如在承付期内遇到法定假日顺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银行办理划款手续,承付期满时如付款单位帐户没有足够的支付款项,其不足部分按延期付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