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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得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23: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61页(710字)

指在我国从事工商业经营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以及预算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对自己的所得应交纳的一种税金。

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工商暂行条例》规定,所得税是工商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后,工商所得税即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工商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商业、工业经营活动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基层供销社(指县以下供销社)、个体经济以及尚未纳入国家预算,不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纳税对象是所得额,即一定经济营业期间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后的余额。

集体经济的所得额的计算,应以税法规定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工商所得税的税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了若干次调整。

现行的工商所得税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为55%;对个体经济在相当于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的原则下,由省、市、自治区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工商所得税以全年所得额为计算依据一个年度为结算期。交纳方法一般采用按季预交,年终汇总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即:在每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填报的财务结算和纳税报表向当地税务机关预交税款;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根据全年所得额和税率计算出年度应交所得税额,填报财务决算向当地税务机关结算支清。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不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营业、利润情况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限期追交外,并按日处以欠交税款的5‰的滞纳金。偷漏所得税的,除限期追补偷漏的税款外,并处于所偷漏税款的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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