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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所得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26: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66页(459字)

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

为适应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经济活动的需要,我国制定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外国企业,不分国籍,不分行业,全部适用,体现了同等对待的原则。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1)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3)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根据利多多征、利少少征和同等对待的原则,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部分为2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40%。

另外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交纳地与所得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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