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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26: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68页(360字)

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按规定取得的退税优惠。

按现行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合营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申请退税的再投资范围,应限于再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本合营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用分得的利润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新的合营企业。用于独资经营或用于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不得申请退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再投资申请退税,应取得接受投资企业开给的书面证明。该证明必须载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并附有该项投资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副本。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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