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69页(204字)
以货币作为实物的代金所交纳的农业税,是农业税征收的一种形式。
1985年规定农业税折征代金,统一按“倒三七”比例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或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征收,也可以委托粮库(站)代征,付给劳务费。农业税折征代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时组织进行。
另外,对没有签订粮食定购合同的纳税人,农业税也征收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