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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29:1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72页(590字)

亦称“以税代利”。

通过改革,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向国家交纳税金。长期以来,我国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除一部分利润采取留成的办法归企业自行支配外,大部分以利润的形式上交国家财政。利改税后,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计算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自行支配。这是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茧。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利改税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6月1日起实行。

其基本内容是: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并存,即对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55%的所得税,然后视企业的不同情况,对税后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采取利润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和定额包干上交等多种形式进行分配。对小型国营企业,按其实现利润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其基本内容是:(1)将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2)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3)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4)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5)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余利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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