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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2: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79页(430字)

简称“土地使用税”。

我国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上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等予以免税照顾。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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