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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4: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84页(560字)

为调节纳税人的税后利润、货币收入水平、消费基金增长速度而设置的税种。

我国目前开征的调节税有:(1)国营企业调节税,是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开征的税种。它以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为征税对象,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为纳税人,采用分户差别比例税率。它是国家财政对国营企业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一种形式。(2)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从1985年开征。

它是对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就其增发工资总额课征的税收。(3)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对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从1987年1月1日开征。这种税收将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分为两部分,每月综合收入(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的总额),按照地区计税基数(六类或六类以下工资区,计税基数为100元),就其超过基数三倍以上的收入,采用五级超倍累进税率计征;翻译稿酬收入,专利权转让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等采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4)台湾产品调节税,是从1983年1月起,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大陆的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它以从事经营台湾省产品的大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为纳税义务人,按产品划分项目,确定税率。凡缴纳台湾产品调节税的产品,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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