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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42: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02页(445字)

国际贸易现汇结算中,信用证条款中关于偿付票款办法的具体规定。

一般包括:(1)议讨行或付款行。如与开证行无直接帐户关系,则向开证行指定的第三家银行,即偿付行索偿;(2)开证行在议付行或付款行开有帐户,由议付行或付款行在代付货款后即直接借记开证行有关帐户;(3)若议付行或付款行在开证行开有帐户,则由开证行在审单相符条件下贷记议付行或付款行帐户。

按照国际惯例,议付行或付款行在向开证行或偿付行以函电索偿时,必须列有“明白声明”,即在索偿函电中明确表示“审单相符且单据已按信用证规定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人。”特别在电报索汇情况下,一般是凭电索付款在前,单据后到,付款后若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单证不符,则根据索偿函电中的“明白声明”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票款,而与偿付行无关。因为偿付行只是接受开证行委托,仅凭议付行或付款行的索偿函电代开证行付款而不是凭单据付款,偿付行唯一应负的责任,是它代偿付的金额和偿付的时间均不能超过开证行委托偿付通知书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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