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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托收款项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43: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04页(248字)

托收银行受委托人(通常是出票人或持票人)委托,将物权单据或有价单证寄请代收银行(联行或代理行)办理托收,在未收妥之前,托收银行拥有的收取托收款项的权益。

因托收项下的付款全凭付款人的商业信用,代收行只有义务尽力代收,至于票款最终能否收到,代收行并不负责。当收妥票款时应即划收托收银行转付委托人,若遭拒付或因故无法收妥则退单,从而解除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权责关系。所以,“未收托收款项”只反映托收银行在寄出托收单据时对外所拥有的一项“或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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