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大辞典

应收帐款抵押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59: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34页(851字)

由赊销出口商品的债权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借款契约,约定以借款人所拥有的“应收帐款”作为抵押,在一定期限内,按应收帐款的一定百分比,由财务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短期信贷的一种新的资金融通方式。

按照美国当前的做法,订约期限通常为一年,必要时可协商延长,在期满前如需终止契约,须于契约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借款人以全部未结的应收帐款余额作为垫借款项的抵押品,垫借款项额度的高低,由提供押款的财务公司根据应收帐款的性质、应收帐款付款人的资信,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其额度一般介于应收帐款余额的75%至90%之间,通常以80%者居多,其余部分作为“保留数”,以备抵偿销货折扣、销货退回及销货折让之用。如此项保留数不足以偿付可能发生的扣除额时,财务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偿。反之,此项保留数如有剩余,应归还借人款人。

利息通常采用两种不同的计算标准:一是以每日应收帐款的余额为计息标准,即以每日尚未收回应收帐款的余额,乘以日利率(通常按日息1%之1/30计算),即得当日的利息;二是以每日应收帐款余额的垫借部分为计息标准,即以每日尚未收回应收帐款余额的垫借部分,乘以日利率,算出当日利息;应收帐款的抵押,通常按“不通知”及“可追索”方式进行。

所谓“不通知”,系指借款人不将应收帐款抵押的事实通知应收帐款的付款人,对已供抵押的应收帐款,于到期时仍由借款人负责收妥后,再如数转交提供押款的财务公司,利息部分,由借款另行偿付;所谓“可追索”,系指提供抵押的应收帐款,一旦发生坏帐时,财务公司则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全部借款本息。这是“应收帐款的抵押”与“应收帐款的让售”两种不同融资方式的原则区别。因“应收帐款的让售”是在“通知”及“不可追索”方式下进行的,承购应收帐款机构一经承购应收帐款后,必须正式通知应收帐款的付款人,到期时由承购应收帐款机构直接向付款人收回帐款。一旦发生坏帐或不能如数收回帐款时,概由承购应收帐款机构负责追偿,不得向让售人追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