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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费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5: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52页(310字)

出口信贷项下的贷款协议一经签订后,提供贷款的银行或信贷公司即须备齐资金准备发放贷款,若借款人未能按期支用贷款,应向贷款行(或公司)支付一定赔偿占款利息损失的费用。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促使借款人在签订协议后积极地、尽快地按期支用贷款,以加速贷款行(公司)的资金周转,一般都在贷款协议中订明一个“承担期”(1~6个月不等),借款人在承担期内业已支用的贷款额,只须按规定利率开始支付利息,无须交付承担费,对应支用而尚未支用的贷款额,则须按一定费率(如1‰~5‰不等)和实际未支用贷款的天数计付承担费,一般规定每季或每半年支付一次,对过期未用而又未洽办展期手续的贷款额则自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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