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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8: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64页(310字)

同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信用证和托收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即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结合运用。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按进口项目金额的百分之几十开出信用证,在开证条款中规定其余百分之几十的货款由受益人备货出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办理托收。信用证项下汇票和托收汇票须分别开立,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附有全套货运单据(含托收单据)的跟单汇票,而托收项下的汇票则为光票。

在使用这种结算方式时,信用证受益人为了及时收妥部分托收货款,一般都要求进口方在开证条款中加列:“开证行必须在部分光票托收款项收妥后,始能交单。”以制约开证申请人按期交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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