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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国外议付行向帐户行索汇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9: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69页(358字)

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若开证行及其总行与国外议付行均无帐户关系,须指定第三家银行作为偿付行的一种三角清算的支付方式。

被指定的偿付行必须与开证行和议付行均有帐户关系。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开证条款中必须列明能被国外银行认可的偿付行名称,否则,国外银行将拒绝受理信用证。同时,在开证时须将信用证副本寄送偿付行,以便核对付款。议付行审单相符后,货运单据迳寄开证行,而将列明“单证相符”的“索汇通知书”或“票汇电报”发送偿付行,偿付行收到后经与信用证副本核对相符,凭以拨帐付汇。开证行收到货运单据,一旦发现单证不符情况,只能向议付行行使追索权,而与偿付行无关,因为偿付行仅凭议付行列明“单证相符”的索汇函、电付汇,并不审单,偿付行代为拨帐付款后责任即告终止,所以不负单证不符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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