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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10: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75页(802字)

出口商根据合同备货出运后,将跟单汇票或将不带汇票的货运单据签送托收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只按委托人递交“无证出口托收申请书”所列内容代收货款,而不问合同内容如何及其履行情况,也无义务根据合同审核单据。进口商根据凭单付款合同,在托收单据寄达代收银行时,有权先检验单据,在单据符合合同的条件下,才履行付款责任或承兑远期汇票。

按照国际惯例,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即代收银行转移物权单据给进口商的条件)分为两种类型三种情况:(1)付款交单。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人)付清全部货款后,才将托收单据移交给进口商。

根据合约和汇票的性质,付款交单方式下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即期付款交单。即进口方的代收银行将托收单据提示给进口商见票,经与合同审核相符后,立即付款赎单;二是远期付款交单。

当代收银行将托收单据提示给进口商见票时,经与合同审单无误后,进口商(付款人)立即承兑汇票,确认到期付款,但在付款之前单据仍存在代收银行,须俟承兑到期日进口商付清托收款项后,方可赎走单据。(2)承兑交单。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在进口商(付款人)审单相符承兑远期汇票后,即将全套货运单据移交给进口商,俟承兑到期日再履行付款手续。在跟单托收交易中,交单方式订的是否恰当,将直接关系到托收资金安全及收汇时间迟早问题,对进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关系极大,所以,一经双方议定交单方式之后,出口方必须在汇票及托收委托书上注明交单方式,代收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列示的交单方式转移物权单据,如不遵照执行,一旦发生问题,则由代收银行负责;如出口方不注明交单方式,则将依从进口方国家的商业惯例,由代收银行作不同的解释,有的视作“付款交单”(D/P)论、有的则视作“承兑交单”(D/A)论,一旦出现收汇问题,则应由委托人和托收银行负责而与代收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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