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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10: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76页(1088字)

在延期付款的单机装备和大型设备出口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和有关银行担保的无追索权的远期汇票,卖断给当地外汇银行或融资公司,提前取得扣除垫款利息后票款净额的一种新的资金融通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与票据贴现极其相似。但有实质性区别:(1)贴现的远期汇票,到期收款时如遭拒付,银行或贴现公司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而通过“福费廷”方式贴现的票据,是出口商(即出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卖断(Oatright Sale),到期收款一旦遭致拒付,则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只能持凭保函向担保的银行要求付款;(2)贴现融资方式,一般对国内、国际贸易往来中已承兑的远期汇票贴现,而“福费廷”融资方式,主要是对延期付款的设备出口项下有关票据贴现,以达到促进出口信贷业务发展的目的;(3)贴现票据,凭持票人“背书”即可办理,一般不需提交银行保函,而“福费廷”方式的持票人,必须提交经办银行(或融资公司)认可的第一流银行保函方可办理;(4)贴现交易,只从票面额中扣除“贴现息”而无其他附加费用,而“福费廷”交易,除按当时市场利率从票面额中扣除垫款利息外,一般还须计收“管理费”、“承担费”甚至“罚款”,这些费用虽由出口商支付,但通过提高出口设备的货价方式最终转嫁给国外进口商,有时会影响出口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福费廷”与“承购应收帐款”,虽然同属出口商(出票人)向银行(融资公司)卖断汇票或期票,均属无追索权的融资交易,但二者也有区别:(1)承购应收帐款,出口商无须事先与进口商(付款人)协商,而采用“福费廷”方式,则须进出口双方事先议定,并列入贸易合同;(2)承购应收帐款,不需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对票据的支付提供担保,而“福费廷”方式,则必须提交进口商所在地第一流银行保函,并须得到融资部门认可方可办理;(3)承购应收帐款交易,多系承购交易额不大,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权,而“福费廷”交易,多系对交易额大,付款期限可长达五、六年的大型设备出口的资金融通。

“福费廷”融资方式,对出口商来说,不仅取得资金融通方便,促进出口发展,而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可减少国外的负债金额,从而提高其企业的信誉,有利于有价证券的发行,同时通过延期付款的票据卖断,可免受汇率波动与债务人(进口商)财务状况恶化的风险影响;对进口商来说,虽然延期付款的利息及有关附加费用均转嫁在货价里,但却比利用“买方信贷”手续简便,不必支付利息和费用,也乐于接受“福费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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