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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11: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80页(531字)

简称“合营企业”。

它是按照中国建设的需要,由一个或几个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一个或数个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它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服从中国政府的领导。合营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对债务所负的责任是以它的注册资本为限,经合营各方同意,资本可以转让,但不发行股票,不采取股份形式。

合营企业采取股权式经营方式,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合营者对企业的投资作为股份,按股份多少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合营企业的经济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建立的合营企业,它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两种经济成份混合组成的企业,属于社会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

另一种是由我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建立的合营企业,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合营企业都有一定的经营期限,一般为10至50年。

经营期满后,对企业的剩余财产要按照股份在合营各方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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