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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契约式合作经营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12: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81页(518字)

亦称“合伙经营”、“合约联营”或“合作经营”。

合伙双方不一定用货币计算投资的股权比例,也不一定建立合营实体在东道国政府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而是以各自的法人身份,按照契约所规定的投资方式、责任和权益进行合作。在中国,契约式合作经营是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的特点是:(1)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依各自投入的资本多寡决定,而是由双方通过协议或合同加以确定,合同需经中国政府批准;(2)合作经营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由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3)产品分成、收入分成或利润分成的比例,不是按股权比例,而是按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4)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体制,由合作双方协商建立,可以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组织,也可以是认可的其他具有法人地位,各自独立负责的组织形式,可由一方为主经营管理,也可由双方共同经营管理;(5)合作经营企业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契约式合作经营的方式比较灵活、简便,合营期限一般较短。

因此,有时被称作为股权式合营前的初级阶段,如果双方合作和谐,可进一步发展为股权式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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