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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15: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97页(586字)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分类折旧率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企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时,要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合营企业计提折旧时,应当先估计其残值,把它从固定资产的原价中减去,其余额为使用年限中应摊销的全部数额。

按照要求,残值应以固定资产原价的10%计算。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设备及其他生产设备(包括火车、轮船)为10年;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火车、轮船除外)为5年。合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合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帐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每月计提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合营企业通过折旧提取的这部分资金并不专户存储,它同企业的其他经营资金一起,参加企业内部资金周转。

合营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以通过编制资本支出计划来筹集资金。这样,企业的资金就可以相互挪用,不需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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