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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35: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796页(484字)

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

根据《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要求,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后的余额,应留归企业形成各种专用基金并按国家规定使用。为了反映与监督企业在年度内,按规定已经分配的利润和应弥补的亏损,应设置“利润分配”帐户,它是资金占用帐户,其借方登记按规定进行的各项利润分配数,贷方登记结转本年利润总额和应弥补亏损数。

工业企业“利润分配”帐户,按规定应设置如下17个明细帐户:(1)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2)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3)留给企业的“三废”净利润;(4)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5)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6)分给其它单位的利润;(7)其它单位转来的利润;(8)应交所得税;(9)成交调节税;(10)应交承包费;(11)应交利润;(12)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1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15)企业留利;(16)本年利润:(17)上年利润调整。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帐户核算的内容与工业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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