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965页(208字)
亦称“一般公司债券”。
指举债公司发行的,规定若干年后于指定日期一次偿还本金的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只能定期从举债公司得到预先规定的利息和按期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公司经营业务。一般情况下,这种公司债券举债公司可以提前还本,但需规定提前还本的条件。为保证举债公司还本的资金来源,某些公司在债券信托合同中还规定有,举债公司按期提存偿债基金的条款,并由受托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